首 页
    
  首 页 >> 妇儿工委
   
 
抚顺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抚顺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抚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妇女儿童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经过十年来的运作,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和切实可行的协调运作机制和工作网络体系。为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规则,希望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区(县)以下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的精神,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工作规则,以确保委员会的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一、委员会的性质
  委员会是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是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协调和推动成员单位实施抚顺妇女发展和儿童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工作机构。
  二、委员会的组成
  本委员会由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群众团体组成。上述部门和组织的分管领导为本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因工作原因替代委员,须报告委员会备案。
  三、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协调和推进委员单位按照委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依据《实施办法》实施抚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国策意识和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为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协调和推动委员会单位重点研究和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影响妇女儿童进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形成机会均等、性别平等、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的社会氛围。
  (四)协调和推动委员单位为妇女儿童事务和妇女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指导、督促和评估委员单位、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责分工,完善以责任签约制度、述职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主体的管理体系;促进委员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发挥委员会组织网络的综合效应;提高依法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效能和绩效。
  (一)明确各委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督促委员单位规范工作制度,做到年度有计划、有总结,工作有重点、有突破。对委员单位日常实施工作的实绩作为述职评估的依据。
  (三)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处罚失职,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工作。
  (四)编制简报、完善信息数据库。
  (五)定期监测、评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工作。
  五、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根据委员会的职能和业务需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妇女工作组、儿童工作组,以及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专家平谷专业委员会、维护权益专业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在市妇联,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分别有市编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办公室由主任、专职副主任及若干名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执行全委会的决议、计划,以及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等,履行协调、督查的职责,承担委员会全委会的秘书工作。
  (二)妇女工作组。由有关委员单位的处级联络员组成,负责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妇女法的执法管理工作。抚顺市妇联权益部是妇女组组长单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儿童工作组。由有关委员单位的处级联络员组成,负责推动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抚顺市妇联儿童工作部是儿童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四)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由部分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组成,负责指导监测统计工作。抚顺市统计局是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处理日常监测统计工作。
  (五)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中(终)期监测评估工作。抚顺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处理日常的联络与评估工作。
  (六)维护权益专业委员会。又部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维权协调督促工作。抚顺市妇联是维护权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六、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专题工作会议。
  (二)在全委会休会期间,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是决策妇女儿童发展重大事项的领导机构。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提出动议,组织召集。
  (三)定期召开由各区(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妇女工作组、儿童工作组和统计协调、专家评估、维护权益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专题工作会议,并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单位随时召集。

   

 

抚顺市妇女联合会版权所有 ©2007
联系我们:Email:fsflbgs@163.com —----Tel:(0413)2650272

辽ICP备05013253号